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離婚財產補充協議有效嗎?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4.82K

一、離婚財產補充協議有效嗎?

離婚財產補充協議有效嗎?

離婚後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具體要根據協議的內容來判定。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係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如果補充協議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財產補充協議是有效的,協議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補充協議不需要備案。補充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有的,但並不足以讓公證處給辦理公證,如果起訴到法院則可以做為有效力的證據,後來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定的,那麼對夫妻雙方肯定是有約束力的,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應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

僅僅體現在對外的效力上,而對內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應該是一致的,因為不涉及到保護利害關係第三人的問題。因為在夫妻財產的處分上,會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如果二人想使被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拿着此補充協議共同到民政局,説明情況之後,把原協議撤回,重新簽訂協議即可,大可不必跑去辦什麼公證。

二、如果協議離婚不成怎麼辦?

協議離婚不成可以提起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國的法定的離婚方式是包括訴訟離婚以及協商離婚兩種方式的,在夫妻之間協議離婚的時候,如果是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此時補充協議的內容必須是合法的,如果存在相關違法的行為,則肯定是無效的,法律不會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