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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彩禮需要知道哪三個法律問題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21W

春節是相親找對象的黃金時節,而彩禮往往又是結婚必須要邁過去的坎兒。

關於彩禮需要知道哪三個法律問題

“百里不同風,十里不同俗。

”各地結婚習俗不同,彩禮多少的標準也都不大一樣。

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

更有甚者,本來男女雙方感情很好,即將邁入婚姻,卻被高額彩禮攔住了去路。

那麼關於婚姻、彩禮,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呢?

一、今年不讓收彩禮了?

其實在《民法典》發佈前就有很多人謠傳説,不用給彩禮了。

這是人們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最大的誤解。

《民法典》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這種情況:結婚時,女方對男方説,你要給一定數額彩禮,錢到位這婚才能結。

這種做法有違婚姻自由,男方給付彩禮是迫於女方的壓力,如果之後男方起訴女方,要求返還財物,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有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當然,男方有不給彩禮的自由,女方也有不嫁給對方的自由,二者並行不悖。

二、3種情況需要返還彩禮?

結婚後過得好,大家都開心。

如果剛結婚沒多久就鬧離婚,高額的彩禮該怎麼處置?

法律規定,原則上只要領證登記後,為結婚給付的彩禮是不能返還的。

但是有3種情況,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其中(一)(二)比較好理解,就是説,男女雙方有婚姻之名,沒有婚姻之實,法律給了男方一個反悔的機會。

而根據(三)的規定, “生活困難”判定的關鍵在於,男方給了女方彩禮後,是否能夠維持當地基本的生活水平。

有時候,男方為了湊彩禮到處借錢,但是婚後又無力償還債務,連基本生活水平都維持不了,這時男方以 “生活困難”為由要求返還彩禮,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三、女方的嫁粧屬於什麼性質?

女方的嫁粧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給女方的,屬於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離婚時作為女方的個人財產,歸女方個人所有。

如果是結婚登記後給女方的嫁粧,沒有特別約定的,一般認定為女方父母對男女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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