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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遺囑需要證明人嗎?

欄目: 婚姻家庭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8W
自立遺囑需要證明人嗎?

一、自立遺囑需要證明人嗎?

自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是不需要見證人的,見證人不是自書遺囑的必要條件。自書遺囑: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視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二、自書遺囑的訂立程序是怎樣的

自書遺囑的訂立程序:

(一)首先,由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

(二)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並親筆簽名;

(三)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

三、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

2、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四、遺囑的特徵有哪些

遺囑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自書遺囑需要符合相關的條件才能進行認為有效,自書遺囑不需要證明人,遺囑的特徵包括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緊急的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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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遺囑 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