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冷靜期能夠分居嗎
離婚冷靜期期間能夠分居,我國民法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能夠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能夠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夫妻分居滿兩年的就能夠離婚嗎
夫妻分居滿兩年的,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自願協商一致的,能夠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夫妻分居滿兩年,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因此,以分居為理由主張離婚的,須是由感情不和所致,如果因工作、求學、就醫等客觀原因造成夫妻雙方兩地分居,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這樣的離婚訴求也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分居,必須達到分居滿兩年,而且分居必須是持續的,不間斷的。
夫妻分居滿兩年要有證據來證明。
總之,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再無和好可能”,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只是判斷的一個標準而已,最後能不能離婚,還得由法官綜合考慮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並且有無和好可能的情形。所以,分居滿兩年並不一定就能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能夠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夫妻分居多少年能夠自動離婚
法律上沒有自動離婚一説。法律規定的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有相應的程序的,如果任何手續都不辦,婚姻關係不會因為單純的分居兩年就自動解除。
協議離婚程序如下:
(1)準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一份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雙方是自願離婚和對子女的撫養、財產以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致。
(2)申請受理。男女雙方需拿着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等材料親自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能夠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所謂的“30天冷靜期”。
(4)審查和發證。如果30天滿了,自第31天開始至第60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去申請領離婚證。
訴訟離婚程序如下:
一、起訴
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二、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三、審理與判決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如果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會判決離婚。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能夠認定為感情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能夠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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