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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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夫妻財產分割,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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