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財物收入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彩禮的給付發生在雙方登記結婚,領取到結婚證之前。由此可見,男女在結婚之前,由男方家給付給女方家的彩禮,並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屬於女方父母或者女方個人所有。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