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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是怎樣的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2.21W

香港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是怎樣的

一、香港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是怎樣的

1、如果雙方的財務需求可以滿足,並且還有剩餘的話,需要下列原則來分配。

原則上,雙方對兩人名下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其中,如果是一方為婚姻作出的犧牲、對婚姻家庭的貢獻的財產,這類財產不記入平均分割的行列,並且需要闡述此等偏離考慮因素和理由。

2、如果一方在婚前就已經有資產和單獨接受的遺產、贈予等,可以不被列在平均分的範疇,仍歸自己所有;如果結婚時間較長,並且沒有被單獨區分開,那麼就要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一些家庭的唯一房產是一方婚前所有,那麼,該房產仍要被視為婚姻資產進行分割。

3、婚姻維繫時間。如果二人夫妻關係維繫時間很短的話,那麼,夫妻的共同資產就不能適用平均分的原則;相反,夫妻關係維繫較長的夫妻才使用平均分原則。

關於香港離婚財產怎麼處理的問題,其基本原則和大陸其他地方較為類似,首先是確定夫妻財產中無爭議和有異議的部分,對有異議的進行分割,其次根據雙方的需求和負擔分割共同財產,之後仍有剩餘的則按照家庭貢獻、經濟條件和婚姻時長等因素綜合考量後予以分割。

二、離婚共同債務怎麼辦?

夫妻共同債務應先於個人債務清償。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本人負清償責任。共同債務應當在離婚前用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夫妻雙方以個人所有財產均等償還;如雙方有爭議,或不能全部清償的,償還辦法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問題,應通知債權人到庭。

共同債務理應在離婚時由共同財產償還,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判決先分割共同財產再在離婚後分別償還共同債務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償還的先後和辦法,並規定只有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個人所有財產也不足以清償應償份額時,或者是雙方有重大爭議時,才應由人民法院判決。在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個人財產應優先償還共同債務是離婚時債務清償的一項原則,也有必要規定在法條中。另外,由於共同債務的清償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審理這方面的問題時自應通知債權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糾紛。

綜上所述,香港是屬於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但是在夫妻離婚財產分割上會有些許的不同,但大致上還是遵守夫妻平均分割的原則來進行的,也會對雙方的需求和負擔進行確定,從而來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但如果對財產分割有異議的會進行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