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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共同財產怎麼分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3.2W
無效婚姻的共同財產怎麼分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從上述規定可知,婚姻無效後,其共同財產首先認定為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無效婚姻的雙方依法分割,除非有證據證明為一方所有的除外。如果因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在分割無效婚姻的財產時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