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賽獎金屬於夫妻財產嗎?
這個問題不應該考慮獎金、獎牌的財產屬性,而應考慮其榮譽屬性。獎金、獎牌是社會對取得優異成績的運動員個人的一種評價,對獲獎運動員來説是種榮譽。在法律上表現為其榮譽權。而榮譽權屬於人生圈的範疇。在民法上,名譽權只能由特定的人獨立享有,不能與他人分享,也不能轉讓。所以獎金、獎牌作為人身權的一種物質體現,不能進行分割,也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按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而言,以下幾種情形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18條則明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範圍,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該約定的,則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清償。婚前、婚後的時間分隔點是婚姻登記之日,同居、共同生活、舉辦傳統婚姻儀式,都不是兩者的劃分標準。
三、如何離婚婚前財產?
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有些人蔘加競賽會拿到獎牌或者獎金,這是對個人的獎勵,這種特定的收入應該是個人財產,不是家庭共同財產。即便今後夫妻鬧矛盾離婚,也不能就獎金提成分割的要求。判定個人還是共同財產,主要的一個依據就是看財產發生的時間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