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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簽訂的婚前協議有用嗎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1.47W

一、夫妻之間簽訂的婚前協議有用嗎?

夫妻之間簽訂的婚前協議有用嗎

婚前簽訂的財產協議一般是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前協議無效的條款有哪些?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於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三、婚前協議的基本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

2、雙方對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

如果雙方的意思是一方個人婚前已有的財產歸其個人所有,則是否約定都無關緊要。如果雙方的意思是一方個人婚前已有的財產在雙方結婚後歸雙方共同所有,則必須在協議中註明。如果僅是約定一方婚前的部分財產在雙方婚後作為共同財產,則應列明具體財產的情況,以免日後產生分歧和爭議。

3、雙方對一方在婚後取得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

鑑於現行法律規定婚後一方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只有雙方有例外約定,才有必要在協議中加以註明。比如:婚後一方取得的財產全部歸其個人所有,或者部分歸個人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

4、雙方對婚後家庭消費開支的分擔。一些對婚後財產歸屬有特別約定的夫妻,則會對婚後家庭的消費開支如何分擔進行約定,包括正常的家庭生活開支以及個人的消費支出。

5、家庭重大事宜的決策。

6、夫妻的忠誠義務。

7、一方的過錯責任。

8、協議生效條件。

9、雙方簽字並註明簽署日期。

當然,有些婚前協議當中的部分條款,類似於以後誰提出來離婚誰就不能分割財產,像這樣的條款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不代表整份婚前協議都不受法律保護。所以雙方在擬定婚前協議條款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遵守國家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