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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關於財產的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5.41K

離婚中關於財產的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中關於財產的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在離婚時出現對方隱瞞、轉移或者通過贈送等方式轉移財產,嚴重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屬於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就這種情況請求財產保全。具體的程序如下所示:

1、申請法院: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從法律規定看,申請財產保全並不侷限在財產所在地,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處境就近選擇法院。)

2、受理時間:法院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會立即執行財產保全。

3、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4、擔保:

(1)申請人。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沒有提供的,會裁定駁回申請。

(2)被申請人。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會裁定解除保全。

5、複議: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注意:

1、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後,應該儘快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如果在保全措施後30日內沒有行動的,法院將會解除保全。

2、如果申請人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財產保全,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時能夠儘量公平。

綜上所述,在離婚的時候很有可能會出現對方轉移和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而在這個時候最好先提出財產保全,避免對方侵害到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而財產保全也是為了能夠在財產分割的時候儘量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