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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夫妻離婚財產分割

欄目: 財產分割 / 發佈於: / 人氣:1.89W
日本夫妻離婚財產分割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再婚夫妻,離婚財產分割

按道理是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