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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權的具體內容有什麼?

欄目: 合同效力 / 發佈於: / 人氣:1.24W

一、 合同權的具體內容有什麼?

合同權的具體內容有什麼?

1.請求給付權請求給付,也就是請求債務人履行。合同權利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義務,這是合同權利人實現其權利,實現 訂 約 目的的 基本方式。因為合同權利人的利益只能通過義務人義務的履行才能實現,因此,請求給付權是合同權利的基本權能,也是合同權利的基本效力。

2.受領給付權受領給付權,又稱接受履行權,是合同權利人接受義務人給付的權利。合同權利人不僅有請求給付的權利,並且又接受債務人給付的權利。由於權利人只有受領債務人的給付,才能實現其利益,因此受領給付權也為合同權利的基本權能,是合同權利的基本效力。受領給付權,是權利人保持從義務人的給付取得利益的原因或根據,因此,合同權利人得受領給付的效力又被稱為合同權利的保持力。

3.保全合同權利的權利合同權利雖具有相對性,一般只對合同義務人發生效力。但是,在發生有可能損害合同權利的情形下,合同權利人有保全合同權利的權利,得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合同權利的保全權,雖不是合同中約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但它是保障合同權利的實現的必要手段,因此,也為合同權利的法定權能。

4.合同權利保護請求權任何權利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儘管合同權利是當事人自行約定的。但只要它是依法約定的,在受到侵害時同樣受法律保護。合同權利保護請求權,指的就是在合同義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強制義務人履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合同權利保護請求權為合同權利的應有之義,因為它是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情形下得請求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強制義務人給付的權利,因此它是合同權利的執行力的表現。

5.合同權利的處分權合同權利一般不屬於專屬權。因此,權利人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願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權利人既可以通過免除義務人的義務來拋棄權利,也可以將自己的合同權利與對方相應的合同權利抵消,還可以將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可見,處分權也是合同權利的一項權能。

二、合同權中的附隨義務與主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主給付義務是自始就確定的,決定着合同的類型,直接影響着合同目的的實現。而附隨義務是隨合同關係的發展而產生的,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第二,主給付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構成對待給付,一方未履行主給付義務的,會發生履行中的抗辯權。而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履行中的抗辯權;

第三,一方不履行主給付義務的,可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而一方不履行附隨義務的,不構成根本違約,對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僅得請求賠償。附隨義務也不同於從給付義務,通説認為,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附隨義務是權利人不得訴請義務人履行的義務;而從給付義務為權利人得訴請義務人履行的義務。此外,合同義務中還有一種所謂的不真正義務。

合同的簽訂是需要由雙方根據協商一致的原則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合同權的履行過程中,還涉及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行使的情況,造成了嚴重的合同糾紛的,是需要由雙方首先進行協商處理的,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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