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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附隨義務構成違約嗎?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7.34K

一、不履行合同附隨義務構成違約嗎?

不履行合同附隨義務構成違約嗎?

是構成違約的行為的。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不履行附隨義務訴訟會構成違約,合同的附隨義務雖不是合同內容組成部分,但卻是《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具有法定義務的性質,附隨義務的內容並不自始確定,依老實信用原則而存在。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附隨義務。

不履行合同附隨義務顯然是不可以的,在簽訂合同或者協議時,對合同附隨義務既然進行了規定,就應當履行,避免造成對方的損失。附隨義務,作為民法理論的新興內容,儘管學者們對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達成的基本共識是: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並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二、附條件合同的要求有什麼?

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否則是毫無意義的。

2、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也就是説,條件在將來是否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時,當事人已經知道作為條件的事實必然發生,則實際上當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條件。如果作為合同所附的條件是根本不可能發生的,則視為當事人根本不希望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合同的條件,稱為不法條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考慮在宣告不法條件無效後,合同是否已經在內容上合法且可以單獨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應當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不及時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是違約行為,附條件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或者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該條件具備不確定性,在將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該條件必須符合法律要求,且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