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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金和訂金哪個是可以退的?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1W

一、 合同定金和訂金哪個是可以退的?

合同定金和訂金哪個是可以退的?

合同定金和訂金的認定上,定金不能退,但訂金可以退,具體情況如下:

1.訂金:是一個日常用語,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它通常是指一方先交付一筆現金給對方作為自己履約的擔保,其擔保功能是單方的,即僅對交付方適用,對收受方不適用。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一般視為預付款,在商品房預售、銷售中經常使用。訂金的約束力及如何處理訂金,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但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即可,不適用罰則。

2.定金:則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合同當事人於合同訂立時,或合同義務履行前,一方向另一方交付金錢或有價物,以確保合同有效履行的一種擔保方式,具有證約作用、擔保作用和預先給付的性質,適用“定金罰則”。

二、《民法典》對於定金的規定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九條 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

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有關定金和訂金的認定,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合同內容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合同類型所認定的情況並不相同,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或者簽訂合同時對訂金、定金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