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不履行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8W

一、不履行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不履行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不履行合同的訴訟時效是三年的時間。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借款合同,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訴訟時效從債權人催告後、必要的債務履行準備期屆滿之次日起起算,但自債的關係成立時起超過20年,不予保護。因此,對於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應從債權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時開始計算,或者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

二、權利能夠行使説規定是什麼?

有的觀點採用了國際上通行的“權利能夠行使説”,認為無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訴訟時效應從權利能夠行使時開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債權成立的時間同時也就是債權可以行使且應當行使的開始時間。持“權利能夠行使説”觀點者還認為從合同生效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更能體現時效制度的價值,防止債權人長期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因為按照我們現行的起算方法,只要債權人一直未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就一直不起算,在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起訴的,都將得到保護;但如果債權人主張曾給債務人以催告,債務人收到催告的,時效期間從催告的履行準備期屆滿時起起算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説,行使催告權的債權人,只能在兩年的時效期間內受保護。而對權利放任自流、不管不顧的人,卻要在20年的時效期間內受保護。這一結果與時效制度關於“權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保護”的立法理由相悖。

雖然訴訟時效的設立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但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訴訟時效的起算還是應當從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或在寬限期滿未履行時起算,因為只有此時債權人才有理由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也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簽訂合同後未履行的訴訟時效從何時進行起算呢?從上文就可以看出,訴訟時效應當是合同相對方對不履行的一方進行催告並且履行期限屆滿了的第二天開始計算。當然還有一種説法就是如果受害方一直不主張的話,訴訟時效就不計算,這種方法是不可取的,我們適用第一種。 

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之下是可以要求對方立即履行合同,同時這是有一個期限規定,如果給予的期限,對方仍然不履行的,就可以採取訴訟方式來進行解決了,並且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