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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45W

一、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必須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私人僱主等;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以勞動行為作為勞動合同標的,要求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本身便是勞動合同的目的。

(3)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期限的規定:我國《勞動法》第2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者完成再生產的過程:勞動力有自然老化的過程,勞動力還有本身再生產的特徵。勞動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勞動力再生產的需求都需要以勞動者的勞動來滿足,因而成為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5)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勞動過程的實現,而不是勞動成果的給付: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確立勞動關係,使勞動過程得以實現。

(6)勞動合同履行中的從屬性和非強制性: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為時,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時間安排,必須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完成其勞動過程,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指示。但需強調的是,勞動者的人身不能強制。

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勞動工作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有關條款的認定上,是需要嚴格基於雙方的實際來進行處理的,但必須在達到規定的續訂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簽訂有關勞動合同,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