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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登記失效還能起訴嗎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2.99W

異議登記失效還能起訴

異議登記失效還能起訴嗎

《民法典》第220條規定,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情形下申請異議登記,又不在法定期限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時效。

1、更正登記申請。

(1)、權利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權利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2)、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2、權利人書面同意,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異議更正。

利害關係人申請不動產更正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登記以及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更正登記涉及對權利人的不動產權利的變更和減損,應當取得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方可進行更正。

3、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確有錯誤,登記機構還應當根據利害關係人申請予以更正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確有錯誤的情形下,不管不動產權利人同意不同意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都應當予以更正登記。這裏的更正登記是糾錯。

4、權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利害關係人申請不動產更正登記,權利人不同意更正,這就意味着涉案不動產權屬存在權屬爭議,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異議登記申請。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記機構就不能應利害關係人的更正申請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的不動產進行更正登記。

5、異議登記十五日內異議人提起民事訴訟確認不動產權屬。

利害關係人申請異議登記,只是對不動產權屬提出了質疑,並沒有解決掉不動產權屬爭議,不動產登記機構無法做更進一步登記工作。

與權利人同意場合不同,可能不動產登記確有錯誤,本來就應當進行更正登記;或者即使利害關係人對涉案不動產並無權利,不動產權利人仍然書面同意更正登記,其中可能存在權利人處分一定的不動產權利的行為,權利人放棄了爭議部分權利,讓渡給了利害關係人。

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記場合,就與利害關係人就涉案不動產權屬發生了爭議。登記機構不解決不動產權屬爭議。利害關係人就應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解決雙方的不動產權屬爭議,對涉案不動產進行確權。不動產確權完成以後,不動產登記機構才能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或不予更正登記,或者依法予以更正登記。

6、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

異議登記會讓涉案不動產權屬處於爭議狀態,動搖行政機關不動產登記行政行為的效力。這對民事法律關係的保護會產生不確定性,應儘早結束這種不確定性。這就要求異議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進行確權,進而確定要不要進行不動產更正登記,最終

結束不確定性,讓涉案不動產上的法律關係趨於穩定。

7、異議登記不當,應當賠償權利人的損失。

利害關係人異議登記不當,因此給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權利人可以要求提出異議的利害關係人賠償損失。利害關係人對不享有權利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登記,會造成涉案不動產權屬處於準凍結狀態,權利人的權利行使受限,有可能造成權利人損失。

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了異議人對涉案不動產享有權利時候,即使異議登記導致權利人權利受限,有一定損失,異議人也無需賠償。這時候,異議人的異議登記申請是維權行動,法律應當允許民事主體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反,利害關係人如不申請異議登記,可能讓登記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候侵害自己的不動產權利。

法院生效判決書確定涉案不動產不存在權屬爭議場合,就意味着不動產登記正確和異議登記錯誤。異議人的異議登記申請造成權利人權利行使受限,產生損失,就是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要求異議人賠償損失。

權利需要維護,權利更及時行使。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不行使權利,會造成民事法律關係的長期懸而不決,不利於法律關係的保護。不動產異議登記需要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不起訴,異議登記就會失效。

雖然異議登記失效仍然可以起訴,但是異議登記失效不僅僅是失效,可能還會後續的法律關係保護,為了避免案件不確定性以及時效,還是建議在異議登記時效內進行起訴,這樣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