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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補缺規則有哪些?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25W

一、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補缺規則有哪些?

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補缺規則有哪些?

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補缺規則有:

(1)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

所謂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是指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通過協商的辦法訂立補充協議,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並與原合同共同構成一份完整的合同,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源於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約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紛爭時,首先應當適用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其次,當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應按我國《民法典》第510條後段“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原則進行。

(2)法定補充原則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在適用當事人協商補充原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原則、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原則仍不能確定時,就應當適用法定補充原則。所謂法定補充原則,又稱合同的補缺規則,是指法律規定的,適用主要條款欠缺或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但並不影響其效力的合同,以彌補當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確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內容合理、確定,便於履行的法律條款。

二、合同履行的原則有哪些

合同履行,是指債務人通過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使債權人的合問權利得以實現的行為。合同的履行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全面履行的原則。

合同訂立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履行義務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以及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

(2)誠實信用的原則。

當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要守信用、講實話、辦實事,要有善意。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協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義務。這就要求當事人要根據不同合同的不同情況,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有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説明;有的需要協作;有的需要及時通知對方,以便做好準備;有的需要保密等。

(3)公平合理的原則。

在訂立合同時,由於當事人的疏忽,有的問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應以公平合理的原則,採取補救措施、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補充條款加以解決;若當事人協商不成,就應按照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不能確定,就按《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合同條款不明確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可以通過事後補充的方式來完善通常狀況之下,雙方當事人是需要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再次的簽訂補充的協議,如果説沒有通過這樣的一種方式的話,是可以按照我們國家法定的補充的原則來進行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