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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約定地上物到期後歸誰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4.75K
合同未約定地上物到期後歸誰

一、合同未約定地上物到期後歸誰

1、土地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地面附着物歸屬是歸所有人所有。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二、什麼是土地附着物補償

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指國家建設依法徵用土地時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的對地上物損失的補償數額。《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徵用土地,在擬定徵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徵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後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補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標準:根據“拆什麼,補什麼;拆多少,不低於原來水平”的原則補償。對所拆遷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築物的結構類型和建築面積的大小給予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按當地現行價格分別規定。

三、簽訂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1)合同對方為自然人:核實並複印、保存其身份證件(勿以名片代之),確認其真實身份及行為能力。

(2)合同對方為法人:

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註冊資料並實地考察其公司情況,確定其真實性;

核實訂約人是否經其所在公司授權委託,查驗其授權委託書、介紹信、合同書;

簽訂合同必須加蓋對方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

(3)合同對方為“其他組織”:

對方當事人為個人合夥或個人獨資企業,核對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與其介紹情況是否一致;由合夥人及獨資企業經辦人簽字蓋公章。

法人籌備處:確認經辦人身份及股東身份,加蓋法人籌備處和股東公章。

(4)合同對方除加蓋公章、私章外,要親筆簽名。

2、合同形式:

(1)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2)採用口頭、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訂確認書並蓋章簽字;

(3)倒籤合同要標明合同背景。

3、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注意驗收方法、程序和時間;

(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

(5)履行期限須確定一時間點或時間段;

(6)儘量明確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4、訂約前的合同義務:

(1)盡協助、通知義務;

(2)訂約時獲取的對方商業祕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5、對公司開出的授權委託書、介紹信、蓋章的合同書等授權性文件要跟蹤管理,出具時應標明合同對方名稱及授權範圍、有效期限,業務結束要及時收回。

業務人員離職要及時收回上述文件,無法收回的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並做證據保全。

發現業務人員在委託授權終止後仍以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及時確定是否追認;不予追認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進行證據保全。必要時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責任。

6、遇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及時收集保全證據,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即一年)。

7、合同簽訂後,合同原件須交公司統一保管。

8、合同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因故意及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土地合同到期附着物可以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處理,雙方在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時,可在承包合同中事先約定到期後地上附着物的歸屬和處理方法,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以及起訴處理。以上就是關於合同未約定地上物到期後歸誰的相關介紹。希望通過上文中的法律知識能為您提供幫助,如果還需要了解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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