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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法院管轄是否能約定管轄?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57W

一、買賣合同法院管轄是否能約定管轄?

買賣合同法院管轄是否能約定管轄?

可以約定法院管轄。但是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約定法院。

1、根據法理精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文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司法實踐,可以按照以下順序來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2、首先要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

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則以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3、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議,或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若合同雙方沒有關於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明確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有明確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約定,則應該區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1.合同未實際履行的,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實際履行的,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二、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在區分上有什麼標準

(一)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確定管轄的一般規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雙力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所以,如果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二)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範

對於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民事訴訟法》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民訴法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相當於我們現在所説的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一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為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見,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法院來行使管轄權。 如果提起訴訟的法院沒有管轄權,則不能受理此案。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要首先明確自己的糾紛案件屬於哪個法院來管轄,知道管轄哪個法院才能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