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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租合同糾紛怎麼處理是正確的?

欄目: 合同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54W
融租合同糾紛怎麼處理是正確的?

一、融租合同糾紛怎麼處理是正確的?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發生後的處理方式包括糾紛當事人自行協商、第三方介入調解等,在協商、調解等無法產生糾紛當事人都認可的解決方案的,任意一方當事人可以選擇提出仲裁、或者是訴訟請求。

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作出的裁決,由仲裁機構製作仲裁裁決書。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融資租賃合同簽署的時候,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糾紛的處理辦法,對於有約定的情形,那麼在糾紛實際發生的時候,首先需要按照融資租賃合同之中的約定來處理爭議。沒有約定的情形,也可以在糾紛發生後臨時約定。

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注意事項包括什麼

(一)注意時效問題。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後,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二)注意糾紛案件的當事人。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是否需要列為當事人,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但供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則不應當將供貨人列為當事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將實際使用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

(三)注意案件的管轄地。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即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因此,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管轄法院。

融資租賃合同雖然是民事合同的一種,但是其最本質的內容是擔保,也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指示向出賣人購買物品、設備等,之後再將該設備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如果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糾紛的,可以選擇通過合適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