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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怎麼辦

欄目: 合同法規 / 發佈於: / 人氣:2.26W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例如,某人因資金嚴重短缺或經營上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貸,此種借貸合同大多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怎麼辦

我國《民法典》規定,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第一,這種合同在訂立時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根據我國民法,合同尤其是雙務合同應體現平等、等價和公平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合同正義。然而根據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例如某人投資額佔全部投資的大半,但利潤的分配比例僅佔5%等等。如果利益的不均衡違背了民法的等價、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當事人的自主自願,就有可能構成顯失公平的合同。當然,這種利益的不公平是在合同訂立時已經形成的,而不是在合同訂立以後形成的。如果在合同訂立以後因為市場行情的變化等原因,而使合同對一方不公平,可能屬於情勢變更的範疇,而不應按可撤銷合同處理。

第二,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如標的的價款顯然大大超出了市場上同類物品的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等。一般來説,在市場交易中出現的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不平衡的現象有兩種情況:一是主觀的不平衡,即當事人主觀上認為其所得到的不如付出的多,換言之,其主觀上所應得到的並未得到;二是客觀的不平衡,即交易的結果對雙方的利益是不平衡的,一方得到的多而另一方得到的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求各種交易中給付和對待給付都達到完全的對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總會有賠有賺,從事交易必然要承擔風險,更何況交易風險都是當事人自願承擔的。如果當事人因某個交易不成功或者某個合同虧本,就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合同,顯然違背了顯失公平制度所設立的目的。該制度並不是為了免除當事人應承擔的交易風險,而是禁止或限制一方當事人獲得超過法律允許的利益。

第三,受害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或情況緊迫。也可以説,在訂立合同時受害人因無經驗,對行為的內容缺乏正當認識的能力,或者因為某種急需的及其他的急迫情況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條件。由此可見,顯失公平的合同對於利益受損失的一方而言,並不是其自願接受的。由於顯失公平的合同在訂立過程時具有瑕疵,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並未充分表達其意思,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説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當然,這種意思表示不真實也的確與利益受損失的一方的過失有某種聯繫。

總的來説,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那麼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平等的,不平等的情況更加嚴重,違背了公平合理原則的要求。約定,對於此類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解除。但是,合同是否存在明顯不公平的,需要按照約定的要求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