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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無效的佣金能否取得

欄目: 合同訂立 / 發佈於: / 人氣:3.03W

一、居間合同無效的佣金能否取得?

居間合同無效的佣金能否取得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由此我們得知,居間人取得佣金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1、所介紹的合同必須成立;

2、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介紹有因果關係。

只有兩者同時具備,委託人才負有支付佣金的義務。

二、相關法律規定

1、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繫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後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務。

居間活動費用是居間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動中支出的必要費用,與報酬不是一個概念。現實生活中很多房屋中介雖然與服務者簽訂了服務協議但,往往只是向服務者提供了看房服務,後因價格或其他原因未能促成買賣雙方達成最終的買賣協議。因此,居間人雖然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勞務和費用,但因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請求支付佣金,只能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居間活動中支出的交通費等。

2、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在居間人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通過媒介服務促成合同訂立時,居間人就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合同當事人支付居間報酬。

也就是説,居間報酬的支付是以居間人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為條件。合同是否已經履行不影響居間報酬的支付。

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所謂返還財產,即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一方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已經接受財產的一方則有返還的義務。返還財產一般適用於合同已經履行的情況。

(2)賠償損失,其一是使在不能返還財產時通過損害賠償使財產關係恢復原狀,其二是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則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除了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在特殊的情況下,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可能還承擔行政責任,如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生產許可證等,情節嚴重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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