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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徵

欄目: 合同訂立 / 發佈於: / 人氣:1.87W

一、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徵

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徵

格式合同雖然具有節約交易的時間、事先分配風險、降低經營成本等優點,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弊端。由於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格式合同的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合同條款。

格式合同具有下述法律特徵: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格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二、如何處理格式合同問題

1、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2、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條式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格式合同一般採用的是格式條款,而格式條款也就是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沒有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往往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內容。在簽訂格式合同的時候,對於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來講,如果要與之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不然的話就不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