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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有幾點

欄目: 合同訂立 / 發佈於: / 人氣:5.27K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有幾點

在生活中因為定金與訂金的讀音相同,所以許多人容易將它們混為一談,雖然能猜測到它們之間應該有何區別,卻不能清晰地分辨出它們之間的區別。筆者嘗試着從多個法律角度出發,將它們做一個對比分析。

定金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擔保主合同債權實現的方式。

訂金是指為增強主合同的履約能力,一方交付主合同預付款的行為。

例:甲想購買乙的一台機器,雙方簽訂了一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機器價格為5萬元,3天后甲將機器運輸到甲的居住地,然後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同時合同中約定有定金條款,甲向乙交付1萬元的定金,如若三天後甲違約導致合同目的買賣無法實現的,乙應該向甲雙倍返還定金數額。

例:甲想購買乙的一台機器,但乙看甲不是很富有的樣子,有些擔心甲根本買不起。甲為了表明購買機器的決心和能力,希望乙能夠將機器出賣給甲,甲表示向乙交付1萬元的訂金。最後雙方簽訂了一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機器價格為5萬元,3天后甲將機器運輸到甲的居住地,然後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並在合同中作了相關條款的訂金約定。

一、法律屬性的不同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有幾點 第2張

定金的法律屬性是一種擔保方式,雖然和擔保物權有所不同,但可以適用一種定金罰則。即當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構成根本違約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債務,則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定金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而不得口頭約定,一方當事人也需要實際已經交付給了另一方定金。在主合同債務履行過程中,接受定金的一方構成根本違約時,支付定金的一方便可請求接受定金的一方雙倍返還定金數額。根本違約的意思是違約導致主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如果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此時可以適用部分定金罰則。

在上面的小案例中,如果三天後,乙運輸着機器來找甲。但在驗貨的過程中發現機器有巨大損壞,完全無法啟動,經過修理也無法修理好,因為這樣的機器買來完全無法使用,這就是一種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根本違約,甲便有權向乙請求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

訂金的法律屬性是一種交付預付款的行為,一方交付定金給另一方主要是為了表明自己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接受訂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支付訂金一方也只得請求原價返還訂金。但無論是哪一方的責任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都應該退還訂金。

在上面的小案例中,如果三天後,乙打電話告訴甲,這台機器乙不想賣了,那麼甲也只得請求乙返還訂金1萬元。當然如果約定有違約條款,甲可以按照違約條款的約定追究乙的違約責任。

二、二者與主合同關係不同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有幾點 第3張

定金條款是從屬於主合同條款的從合同條款,也就是説定金條款的作用只是為了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實現。當從合同條款約定應該交付定金而實際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條款的違約,當事人仍然可以按主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

在上面的小案例中,如果甲並未向乙交付1萬元的定金,那麼也不構成對買賣合同主條款的違約,甲乙雙方仍然可以機器價格為5萬元,3天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訂金條款是構成主合同條款的一部分,也就是説訂金條款本身就是主合同條款的內容。當訂金條款約定應該交付訂金而實際未交付的,構成對主合同條款的違約,接收訂金的一方可以追究支付訂金一方的違約責任。

在上面的小案例中,如果甲並未向乙交付1萬元的訂金,那麼甲就構成對買賣合同主條款的違約,乙對此可以追究甲的違約責任。

三、法律對二者數額要求不同

關於定金數額的約定範圍是有所限定的,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在上面的小案例中,如果甲乙雙方約定交付2萬元定金,並向乙交付了2萬元的定金,那麼超出主合同標的額5萬元的百分之二十即1萬元這部分是無效的。當乙在履行合同中構成根本違約時,甲請求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時,法院只會支持其中的2萬元。

關於訂金數額的約定範圍法律對此一般沒有限定,也就是説當事人可以隨意約定訂金數額。

終上所述,定金與訂金主要有三大區別。因為法律屬性的不同,定金可以適用定金罰則,而訂金則不可以適用雙倍罰則。因為二者與主合同關係的不同,未交付定金的不構成對主合同條款的根違約,當事人仍然可以按主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未交付訂金的構成對主合同條款的違約,接收訂金的一方可以追究支付訂金一方的違約責任。因為法律對二者數額要求的不同,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但訂金數額卻可以隨意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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