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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居間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欄目: 合同訂立 / 發佈於: / 人氣:1.17W

一、多邊合同的概念

多邊居間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多邊合同是穩定商品價格的另一種方法。這類合同通常會設定一個最低價格和一個最高價格,進口國可以按最低價格從生產國購買一定數量的商品,生產國則可以按最高價格銷售一定數量的商品到進口國。多邊合同多發生在幾個出口國和幾個進口國之間。

二、居間合同的概念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三、多邊居間合同的效力

1、多邊合同的效力:

(1)多邊合同與其他價格穩定手段相比,對市場機制和資源配置的扭曲較少。因為多邊合同並不包含產出限制,從而不會制約高效率、低成本的生產者的發展。

(2)如果目標價格與長期均衡價格發生偏離,供給和需求就會不一致。一方面可能會出現超額需求,表明目標價格定得過低;另一方面可能出現供給過剩,表明目標價格定得過高。

(3)多邊合同對市場的穩定作用是很有限的。因為參與者的進入和退出相對比較容易。

2、居間合同的效力:

(l)居間合同以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這種服務表現為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的媒介。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進行居間活動的結果,其目的在於通過居間活動獲取報酬。居間人的活動只有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合同關係才有意義。

(2)居間人在合同關係中處於介紹人的地位居間合同的客體是居間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實施中介服務的行為。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或當事人一方,居間人只是按照委託人的指示,為委託人報告有關可以與委託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給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牽線搭橋”的媒介作用,並不參加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具體的訂立合同的過程,他的角色只是一箇中介服務人。只是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

(3)居間合同具有諾成性、雙務性和不要式性居間合同的諾成性是指,只要委託人與居間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託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果,委託人就應支付報酬,合同即成立,而無需以實物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居間合同的雙務性是指,居間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就居間人而言,居間人有據實報告的義務;對委託人而言,合同因居間而成立後他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居間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居間合同的成立也不需採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約定不明確,應當遵循交易慣例。

(4)居間合同具有有償性居間人以收取報酬為業,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當然要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作為對居間人活動的報償。不要報酬促進他人訂立合同的行為,不是居間合同,而是一種服務性活動,行為人不承擔居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

多邊居間合同在進口國與出口國之間起到了關鍵作用,減少了合作國之間的貿易直接衝突。在這合作中居間人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這要求委託人不能一味的依託居間人,在於居間人簽訂居間合同時,最好事先對合同進行解析。有關多邊居間合同的具體事由可以在線諮詢本站邢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