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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權利有哪些

欄目: 合同訂立 / 發佈於: / 人氣:7.6K

在實踐中,有些事情我們可能不方便自己去做或者是自己做不到,於是我們就會委託他人幫自己去做,而這就有可能會形成行紀關係。在行紀關係中,作為行紀人其實也是享有一定權利的。那麼,在實際交易中,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權利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權利有哪些

行紀合同履行過程中,行紀人享有如下的權利:

1、索取報酬的權利。

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當行紀人完成了委託人的委託事項時,委託人有支付報酬及相關費用的義務,《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2、直接參與賣出買入活動權。

《合同法》第四百十九條規定“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行紀人按照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處分權。

因委託行紀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託人利益損害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行紀物,《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4、提存和留置權。

行紀人行使提存權應符合三個條件:委託人拒絕受領;經催告仍不受領;超過規定期限仍不受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委託人不能賣出或者委託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能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品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

行紀人行使留置權必須是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人有哪些義務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應履行如下的義務:

1、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置委託人委託的事務。《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規定“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價格買入的,應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該條第三項規定“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2、行紀人應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從事委託人指定的法律活動。《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和處置行紀物。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報告委託人有關行紀物的情況。

行紀人接受委託人委託的事務,在處理過程中,應及時向委託人報告有關行紀物的情況,委託人及時掌握市場信息,隨時調整有關賣出、買入的最低、最高價,同時接受委託人的監督。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應您應該已經對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享有的權利合同和需要履行的義務有了一定的瞭解。同時,您還要注意的是,關於行紀合同中違約責任的承擔的法律問題。權利和義務都是對等的,一般在享有權利的同時,理所應當也是應該履行一定義務的。這點對於行紀人來講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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