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發生後因一種原因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撤回要約的表示必須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以前作出。要約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不會對受要約人產生任何影響,不會對交易秩序產生任何影響。【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