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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清償順序

欄目: 破產清算 / 發佈於: / 人氣:1.19W

根據訴訟法中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破產法清償順序

破產的財產要首先將破產的費用以及所欠的費用還清,剩下的欠款按先後順序來 :

第一、破產的人欠員工的工資,醫護補貼,傷殘幫助等這些應該要放到職工的賬户或者理療的保險中,還要要將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給員工所給的補償。

第二、破產的人除上面的那些要求以為還要支付保險費用以及有可能所欠的税款。

第三、如果變賣的錢財不夠的,要按比例分配。

破產的案件要交由專門的律師去辦,而且也與之要付給相應的報酬,要支付管理人和一同承擔人的錢,以及管理的人在職位時所要工作的費用以及其他的費用。

一起所要負擔的債務只要滿足六條中的一個就可以,當事人或者欠債人要求對方的人一起合作但是卻還沒有完成所欠下的債務,欠債人的財產因為其他的原因而產生的欠款,三首欠債人由於自己的經營不善或者是玩忽職守而導致事業的失敗所欠下的款項,而有的欠款人會為了能夠使自己的公司可以繼續開展下去,欠了所僱的員工的工資積攢下來的欠款,欠款人的錢財造成了損害別人而導致其治療所花費的錢。

而為了保護普通人的利益,我國破產法有其明確的要求,如果欠款人的財產被某人買走後,那麼他也要承擔相應的債務,二如果買了欠債人的不能到時間償還所欠的款項或者是也有申請破產的這個事實的話,他也會因為法律上的規定或者已經申請了破產有一年的時間了所需要擔負的債。所被欠的人如果清楚得知道欠債人沒有能力償還所欠的債務或者知道人家申請破產的這個事實,可以幫他償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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