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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如何清算分公司

欄目: 破產清算 / 發佈於: / 人氣:1.88W
總公司如何清算分公司
律師解析:1、公司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2、註銷國、地税税務登記證,需要國、地税税務登記證、所有國、地税有關材料和備案公章。
3、自做出註銷決定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公司備案申請表(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加蓋公司公章)、股東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全體股東簽署)喝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債務得到履行。
5、刊登註銷公告,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6、清償分公司債務,到税務部門辦理完税證明。
7、填寫註銷登記申請書,提交登記文件、證件,按約定日期領取核准通知書,註銷基本賬户,包括公司營業執照正本(有些銀行要工商、代碼、國税、地税全套證件)、開户許可證、印鑑卡、印鑑卡上預留印鑑、支票本、電匯憑證等銀行相關材料和銷户申請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