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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名冊與工商登記不一致以哪個為準

欄目: 公司經營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54W

股東名冊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股東名冊只對內部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商事外觀主義,公司登記的文件具有較高的公示公信力,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時,應以工商局登記的股東信息為準,立法宗旨是保護善意第三人,保證交易安全。
股權受讓人可以要求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如公司無正當理由怠於辦理,受讓人可以提起股權變更登記之訴
股東名冊一般有以下法律效力:
1、權利推定
股東僅憑股東名冊上記載本身就可以主張自己為股東。公司沒有義務查證股權的實際持有人。
2、對抗效力
即使合法合理地受讓股份,如果未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股東權利的行使會受到約束。關於工商登記對股權情況的公示,從商事外觀主義出發,善意第三人基於對該登記內容的信賴,即使登記股東並非實質股東,亦可要求其承擔責任。
3、免責效力
公司基於股東名冊上記載,向名冊上股東履行合同義務,即使該股東並非實質股東,公司亦可免責。公司義務包括通知參加股東會、紅利分配、表決權確認、新股認購權及優先購買權之確認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股東名冊與工商登記不一致以哪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