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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分類包括什麼?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1.43W

現實生活中,我們往往會結出到不同類型的公司。不同類型的公司對於其規模以及性質都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我國公司法對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確保公司運營和管理過程中有法可依。那麼公司法公司分類是如何規定的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公司法公司分類包括什麼?

一、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幾種類型的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將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公司章程是什麼意思?

1、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備的,規定其名稱、宗旨、資本、組織機構等對內對外事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在公司存續期間具有重要意義。

2、公司章程的訂立

公司章程的訂立通常有兩種方式:

一是共同訂立,是指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共同起草、協商制訂公司章程,否則公司章程不得生效;

二是部分訂立,是指由股東或發起人中的部分成員負責起草、制訂公司章程,而後再經其他股東或發起人簽字同意的制訂方式。公司章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經全體股東同意並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3、公司章程的內容

公司章程的具體內容可因公司種類、公司經營範圍、公司經營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但都可以歸為以下三類:

(1)絕對記載事項。

公司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是指法律規定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對於絕對記載事項,公司有義務必須一一記載,沒有權利作出自由選擇。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將導致整個章程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

公司章程的相對記載事項,是指法律列舉規定了某些事項,但這些事項是否記入公司章程,全由章程制定者決定。相對記載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不生效力。

(3)任意記載事項。

公司章程的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公司章程制定者認為需要協商記人公司章程,以便使公司能更好運轉且不違反強行法之規定和公序良俗之原則的事項。如公司之存續期限,股東會之表決程序,變更公司之事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報酬等。

4、公司章程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並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

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

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另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承擔責任的股份配額標準。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根據其也出資額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則以所持股份為標準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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