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由於公司法對“分公司中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中的“公司”沒有講明是分公司還是總公司,我國法院一般都有三種情況存在,一就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做被告。是以分公司做被告,但是由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以分公司、總公司一起當作被告,由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或者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