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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起訴確權及變更法院會受理嗎?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2.74W

一、隱名股東起訴確權及變更法院會受理嗎?

隱名股東起訴確權及變更法院會受理嗎?

第一、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顯名股東)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説只要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第二、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隱名股東可以向顯名股東主張股東權利,也就是説你可以向對方主張股東權利。

第三、如果隱名股東要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必須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在隱名投資的法律關係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記等材料記載的股東並不是實際出資人,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出資要求股東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且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否則法院對其請求不予支持,因此,你作為隱名股東是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

二、隱名股東的基本特徵: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

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公司經營的過程中許多投資人因為特殊原因實際認購了公司的股權,但是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出資證明書中則是顯示他人為股東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也是被叫做隱名投資人的,雖然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經營,但是隱名出資人也是享有投資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