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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責人與法人的區別有哪些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1.36W

企業負責人與法人的區別有哪些

企業負責人與法人的區別有哪些

“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針對法人單位而言的,總公司(公司或子公司)才有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有負責人,而不會出現法定代表人。對於非法人單位,比如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才有負責人一説。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分公司的負責人可以是同一人兼任,也可以不是一個人。判斷的依據就是《公司法》上沒有規定“不允許兼任”。

法人代表是企業的法定負責人。只要公司出了事,肯定要被追究責任,並追究具體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如果能證明確實和法人代表無關,那麼也要追究法人代表管理不力的責任。如果是安全防火負責人的過失,和質量負責人就沒有關係了。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可以不是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係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係,故法定代表人屬於僱員範疇。但對外關係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並非代理關係,而是代表關係,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託書。

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後果由法人承擔。並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這裏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而不是某一個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十條 【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有關問題的處理需要自己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合理的劃分,只要自己知道具體的定義就可以有效的進行問題的處置,但是有關的問題的解決會有不少爭議,因此有關的當事人需要仔細的留意其中的約束,否則自己的利益保障就會喪失一定的積極性。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