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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公司設立條件有哪些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1.02W

一、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條件

公募基金公司設立條件有哪些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註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深圳”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公募基金公司設立條件跟私募基金公司設立條件有區別也是有相同之處的,公募基金的註冊資本跟私募基金的註冊資本相比較少,並且公募基金對公司的股東要求較多,首先是有良好的業績,其次就是三年之內不能有違反的行為記錄。相同點則是必須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