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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東退資申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2.92W

一、原股東退資申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原股東退資申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主要內容有:股東及公司信息、退資原因等,對於股東退股就是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於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股東退股申請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二、股東退股可以劃分為以下兩類:

1、協商退出。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於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的註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

2、單方退股。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第一,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制法律執行等。第二,股東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解體。具體到立法技術上,可以採用定義加列舉的方式來確定。

以上就是股東退資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特別是對於股東的退資資格認定上,只有符合條件才可以進行,如果不符合條件的那麼是不可以申請退資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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