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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職責主要是什麼

欄目: 經營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2.42W

一個健康的正規的運營公司,其實都是由各部門各施其職,公司才能夠正常的運營。而且按照公司法當中的規定,公司在成立以後,如果權力過度集中的話,對公司的發展也不是什麼好事,所以公司的權力和各部門之間應該是相互制約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公司法董事職責主要是什麼?

公司法董事職責主要是什麼

一、公司法董事職責主要是什麼?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公司董事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是指由公司股東(大)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上市公司還會設立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獨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同名書籍《董事》一書簡要介紹了董事的職責、作用,董事會的構成及董事面臨的挑戰,收錄大量相關詞彙和背景資料,對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及眾股東都具有參考價值。

《公司法》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的法定人數為5--19人

我國公司法當中規定,董事的主要職責包括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一些基本的管理制度,對公司的年度財務制定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其實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方案等,這些也是由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制定的。

Tags:董事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