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清算費用包括合夥企業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費用,發佈合夥企業解散公告所需費用,清算人的報酬,委託註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仲裁費用等。
(2)支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税款。合夥企業在解散之前可能存在未及時繳納的税款,在清算過程中也可能產生新的納税項目。税收是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税款是合夥企業應盡的義務。
(4)償還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包括有擔保債務和無擔保債務。對於有擔保債權,債權人對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對於無擔保債權,只能在合夥企業財產清償了前述所有的債務後,始得清償。
(5)將合夥企業的剩餘財產分配給合夥人。剩餘財產是指合夥企業的財產在清償前述各項後所剩餘的財產。對此剩餘財產應按照《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分配,即首先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九條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二、合夥企業債務清償規則是什麼
1、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同理,合夥人的個人債務,也應先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2、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4、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5、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法律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雖然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使經過註銷登記,甚至經過破產程序之後也不免責;但是,合夥人在清償合夥企業債務之前分配合夥企業財產,是嚴重違背效率原則的。從實際情況來看,如允許合夥人先分配合夥企業財產,更便利了合夥人分配完合夥企業財產後潛逃,使債權人無從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