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由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司糾紛管轄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