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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外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嗎

欄目: 工商税務 / 發佈於: / 人氣:6.16K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税收滯納金、各類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税法規定以外的各類捐贈支出、贊助支出以及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營業外支出”科目列支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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