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交。書面訂立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相關的協議、合同及相關憑證,都應當繳納印花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