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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通過應交税費科目核算的有

欄目: 工商税務 / 發佈於: / 人氣:2.27W

一、應交增值税:
1、一般納税企業:進項税額、已交税金、銷項税額、出口退税、進項税額轉出。
2、小規模納税企業:只需在“應交税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税”明細科目,不需要再“應交增值税”明細科目中設置專欄。
二、應交消費税:
應交消費税、資源税和城市維護建設税企業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消費税、資源税、城市維護建設税,借記“營業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消費税、資源税、城市維護建設税)。
三、應交營業税。
四、應交所得税
企業按照税法規定計算應交的所得税,借記“所得税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税)。
五、其他應交税費:
含城市維護建設税、資源税、土地增值税、房產税、土地使用税、車船税、個人所得税、企業所得税、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税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税銷售行為),應納税額為當期銷項税額抵扣當期進項税額後的餘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
當期銷項税額小於當期進項税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
納税人發生應税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税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税額,為銷項税額。銷項税額計算公式:銷項税額=銷售額×税率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
第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及相關文件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税期限的增值税納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應税收入、消費税應税收入,均可以1個季度為納税期限。

應通過應交税費科目核算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