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驗收包括:1、地基驗槽記錄;2、基樁工程質量驗收報告;3、地基處理工程質量驗收報告;4、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5、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6、特殊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7、線路敷設驗收報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