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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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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費的標準

在進行房屋買賣時,需要簽訂相應的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是需要法院進行判決的,在此之前我們需要對於該事件進行起訴,其中此類的財產類案件的起訴,訴訟費用有獨立的標準,那麼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費標準是什麼?以下就是本站小編總結的相關內容,以供大家參考。

一、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費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中的規定,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依據爭議的價額或金額,按比例進行收費: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過1000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除此以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中的還規定了知識產權案件,行政案件,破產案件中的涉及財產或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而僅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而不要求返還財產的案件,應屬於非財產案件,按照非財產案件進行訴訟費收取。

二、怎麼處理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律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1)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2)賠償損失。對於非過錯方也需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但在具體處理上,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公平原則

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是一種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對無效房地產合同的處理中,也應貫徹這一原則。比如因未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而導致租賃合同無效時,租賃關係無效,承租方應將房屋交還出租方,並且有過錯的出租方仍應賠償承租方的損失。但是這裏有一個不可忽略的情節,承租方既便沒有過錯,但其確實也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屬實際受益人,應考慮讓無過錯的承租方支付實際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較公平合理(租金的確定可通過估價部門進行評估)。

(2)避免累訟原則

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種法律關係,對一種法律關係認定無效後,會影響到其他的法律關係,因此,在無效房地產合同的處理上可以考慮儘可能全面協調,減少訴訟程序。比如在確權案件中同時存在房屋抵押關係和房屋買賣關係,如果認定買賣關係有效,抵押關係無效,這種處理若不存在返還房屋或賠償損失的問題,應責令有關當事人中止他項權利登記備案,以保證買賣關係的確認。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費的總結,對於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主要是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也可能會直接賠償相應的損失。無論怎麼處理都遵循公平以及避免累訟原則。對於訴訟費用,按照財產一定比例進行收取,0.5%至4%不等。如果您對以上內容有所疑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茂名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