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税的徵收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的房屋。(2)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税的徵税對象。(3)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徵收房產税,但對出售前房產税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税。《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第一條房產税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