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商延期交房2、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3、開發商擅自變更設計4、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5、房屋質量不合格嚴重影響使用6、房子產權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聯建或其他經濟糾紛7、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8、按揭合同辦理不下來《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2條之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