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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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區別
民事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區別如下(1)解決糾紛的機構性質不同
法院代表國家介入;當事人不可以選擇法官
民間組織介入;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員
(2)審理及裁決公開與否不同
以公開審判為原則
審理及裁決原則上均不公開
(3)解決民事糾紛的範圍不同
涉及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民事糾紛
合同糾紛以及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糾紛
(4)程序規範化程度不同
對程序規範要求更為嚴格,並且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
有較嚴格的程序規範
(5)一裁終局或是兩審終審不同
兩審終審
一裁終局
(6)迴避人員不同
適用於審判員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員,如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等
只適用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