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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權歸屬及其單方處分效力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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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權益分離説與“夫妻股權”權益歸屬

夫妻股權歸屬及其單方處分效力的認定

(一)“夫妻股權”歸屬的認定對於夫妻股權的歸屬,目前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夫妻股權為夫妻共同共有,無論股權登記在夫妻何人名下,股權所藴含的一切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第二種觀點強調股東資格僅為登記股東所有,只有當所產生的收益從公司資產中分離時,才進入夫妻共同財產範圍。這兩種觀點均基於傳統公司法理論中股權財產權益與身份權益不可分的認知,導致了“公司團體”與“夫妻團體”利益的直接對立。應採取股東權益的“分離説”,即區分判斷股權中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歸屬。股權所藴含的財產權益,適用婚姻家庭法律規則,為夫妻共同共有;股權所藴含的身份權益,適用公司法律規則,為登記股東享有。

(二)夫妻股權中財產性權益的認定要素圍繞夫妻股權產生的財產性權益包涵兩個層面。一是股權出資款歸屬的認定,以夫妻個人或他人財產出資的,不構成夫妻股權;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的,相應股權財產權益由夫妻共同共有。二是股權收益歸屬的認定,婚姻存續期間,無論是夫妻股權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股權,股權產生的收益都視為生產、經營、投資收益,歸屬夫妻共同共有。以上財產性權益的歸屬認定,主要考量以下要素:第一,“實際出資來源”取代“婚姻登記時間”,成為夫妻股權認定的決定性要素;第二,“工商登記”不作為夫妻股權財產權益判斷的實質性要素。

(三)夫妻股權中身份權益的認定要素夫妻股權身份權益的認定適用公司法律規則,是出於對運營效率與權利外觀信賴保護的價值要求。就夫妻離婚訴訟中夫妻股權身份權益的歸屬分割而言,有觀點認為這並非具有對價意義的股權轉讓,而是配偶一方股東身份由“隱名向顯名”的轉變,因此無需就優先購買權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但以司法裁判產生新股東,不僅極易對公司意思的形成造成阻礙,甚至引發公司僵局,也並非最佳安排,還會打破家庭團體與公司團體的邊界。夫妻離婚之際的股權身份權益分割須遵循如下邏輯。其一,如果夫妻雙方就股權分割協商一致,原未取得股東身份權益的夫或妻,依據《公司法》第71條“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規則可取得股東身份權益。其二,若夫妻股權涉及具有身份屬性的職工股或限制流通股權,或經公司組織決議拒絕夫妻股權身份權益分割,應尊重公司法中身份權益取得的相關規則。對於未能獲得股東身份權益的一方,根據公平變價原則,採取“折價補償機制”以實現夫妻股權財產權益。

 

二、默示委託理論與夫妻股權單方處分的效力

若夫妻股東的財產權益歸屬夫妻共同共有,身份權益歸屬登記股東,那麼需要明確登記股東一方行使、處分夫妻股權法律效力的理論基礎。
(一)夫妻內部法律關係理論基礎——默示委託理論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於公司並登記在一方名下,未登記一方知悉而未反對,應推定為默示委託,登記股東獨立行使、處分股權的法律效力系有權處分,但委託範圍限定在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範圍內。其判斷標準如下:其一,在公司法語境下,夫妻股權出資和股東身份權益符合公司法規範,股東權利的行使符合公司法治理規則和公司章程,股東基於合理商業判斷行使股權產生的經營風險在默示委託範圍之內;其二,在交易法語境下,“合理的交易價格”是“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要素,無償、低價不屬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其三,在婚姻家庭法語境下,當夫妻股權登記一方存在道德風險,惡意貶損、侵佔夫妻股權行為不屬於“正常生產經營”。默示委託説通過行為推定授權,根據具體情事認為被代理人具有授權的意思表示,在家庭財產維護、交易秩序安全與公司組織法之間形成了利益平衡機制,符合夫妻共有財產處理的邏輯、公司法股權共有理論和民法誠信原則。

(二)夫妻股權外部法律關係理論基礎——獨立經營原則關於夫妻登記方單方持股的外部關係的理論基礎,存在物權方案和債權方案兩種觀點。物權方案認為夫妻登記方單方處分股權,應定性為無權處分行為,適用善意取得原則,但這難以解決夫妻股權行使、處分對外法律效力問題。原因如下:其一,物權方案適用的範圍非常有限,僅針對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無法適用於其他形式的夫妻股權行使、處分。其二,物權外觀存在邊界,它僅是不得已的情況下的例外和補充。其三,善意取得能否適用於股權交易,學理上存在重大分歧,仍無定論。債權方案提出若交易為等價有償,那麼對於未授權的夫或妻也未遭受損失,不妨認可單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效力,在夫妻之間形成債權關係,但也存在弊端,即將夫妻共同共有的物權降級為債權請求權,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權益的維護而言並不理想。“獨立經營原則”是傳統商法理念,進入經營領域或者商事領域的主體,不僅需要具備獨立民事主體地位,且需要具備獨立經營能力。應將“獨立經營原則”作為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夫或妻單方處分的行為規範,原因如下:其一,經營主體資質的特性。經營主體對於經營風險的預判和承受能力通常高於普通民事主體,夫妻之間基於對彼此資質和能力的熟悉,選擇更適合參與經營活動的主體在委託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其二,控制經營風險,避免其他私人財產和家庭財產受到衝擊。經營者經過登記確定了經營主體身份與經營財產範圍,對交易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不能超過該範圍。其三,維持企業組織的人合性。具備人合性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企業成員之間建立了特定的信賴利益關係,獨立經營是人合性公司治理結構的必然訴求。

 

三、夫妻股權單方行使與處分效力的類型化分析

(一)夫妻股權登記一方的股權行使、處分屬於典型的有權處分就夫妻股權內部關係而言,在默示授權範圍內,登記股東獨立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於公司內部而言,登記股東獨立行使股權,未登記為股東的配偶為股權財產權益共有人,在默示授權範圍內,其不能直接干預股東獨立行使權利,但可依據新股東加入程序獲得股東身份權益。對於經營領域而言,第三人查證工商登記主體身份後,即履行了注意義務,符合交易規則。

(二)夫妻股權單方行使、處分的無權行為夫妻股權單方行使、處分無效可以區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為登記股東的行為超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默示委託範圍。根據默示委託理論,超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範圍的低價、無償等行為需要徵得財產權益共有人同意,否則為無效行為;登記為股東的一方存在道德風險的行為,如隱藏、轉移、毀損、揮霍等,不屬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委託範圍,為無效行為。第二種情形為未登記一方行使、處分股權。未登記一方若未獲得登記股東授權,不具有對外處分的權限,對外處分應為無權處分。此外,未登記一方的股權行使與處分不可以適用隱名出資邏輯,因為夫妻股權關係中未登記一方是授權方,並非隱名投資。即便參照適用隱名出資也無法推導出夫妻股權中未登記一方的股權行使與處分行為是有權處分。

(三)夫妻股權未登記一方的股權行使與處分可以構成表見代理如果交易相對人明知未登記股東不是適格主體而仍然進行交易行為,則需求證是否構成《民法典》第172條的表見代理,並承擔更為嚴苛的責任。首先,交易相對人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未登記的夫妻股權一方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其次,表見代理交易相對人的注意義務嚴於善意取得的情形,不僅應無重大過失,且應無一般過失。最後,未登記一方對於股權的行使、處分須具備“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要素。

 

四、夫妻股權未登記一方受損的法律救濟

(一)《民法典》體系下的救濟手段若夫妻股權登記一方與相對方惡意串通,基於《民法典》第154條的規定,可以主張合同無效。若登記一方以無償或明顯低價處置夫妻股權,未登記一方可主張無權代理。若夫妻股權登記一方有隱藏、轉移股權或者偽造與夫妻股權關聯的經營性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可依《民法典》第1066條予以處理。此外,“不分或少分”的離婚分配懲罰機制也可提供救濟。
(二)公司法體系下的立法建議第一,應完善公司出資程序。對於以夫妻共同財產向公司出資形成股權的情形,可以參考《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0條。要求夫妻股權未登記一方到場簽字、充分展現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可防範過度認繳所引發的責任擴張風險。第二,應完善夫妻股權未登記為股東一方獲得股東身份的法律路徑,以示對夫妻財產權益共有人的尊重。

 

五、結論

夫妻股權的歸屬認定,須求助於股權身份與財產權益兩分法邏輯予以回答,財產權益取決於實際出資,身份權益取決於外觀公示。夫妻股權的行使與處分,須引入默示授權與獨立經營理論進行解釋,未登記一方系無權處分,登記一方繫有權處分。在夫妻股權受損時,存在民法典、公司法等體系化救濟手段,以維護相關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公眾號